| 解讀單位 | 發布日期 | 2026-01-08 23: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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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類型 | 媒體解讀 | 解讀方式 | 文字方式 |
《黃石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2025年12月30日經市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一、《實施辦法》立法背景
我市于2009年7月發布《黃石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實施辦法(試行)》。實施以來,對規范違法建筑控制和查處工作,維護城鄉規劃秩序,促進城鄉建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是近5年來,市城管委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會同資建、住新等相關部門以及各城區認真貫徹落實《辦法》,加強巡查管控,創新技防監管,強化執法辦案,大力開展拆違治亂工作,為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設發展、提升城市環境品質提供了有力支撐。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原《實施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實際工作需要,亟需重新修訂完善。
二、《實施辦法》起草過程
市城管委組建起草工作專班,多次開展專題調研,組織屬地城管執法部門對《實施辦法》提出意見建議,召集有關市直部門和城區相關代表參加座談會和協調會,并分別于2024年11月、2025年3月和2025年11月三次書面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同時,通過網絡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2025年5月21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按程序開展重大決策風險評估。2025年5月23日,經請示省自然資源廳,收到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后部門監管責任問題的復函。2025年12月1日,會同市司法局、市資源建設局、市住新局開展座談。綜合相關意見建議,組織對《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最終形成《實施辦法》報市政府審議。
三、《實施辦法》主要特點
(一)建立巡查機制,解決源頭“防控難”。《實施辦法》圍繞“新增違建零增長、存量違建負增長”的目標,著重于加強違法建設的預防和管控,從源頭上嚴控新增違建,鞏固違建治理成果。一是強化屬地管理和日常巡查。《實施辦法》明確各城區組織街道(鄉鎮)和下屬相關部門共同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建立違法建設巡查網絡,實行網格化管理。二是城市管理、資源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等市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行業管理等工作,發揮市級牽頭抓總、督辦落實作用。三是物業服務企業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巡查、報告,確保違建行為早發現、早處置。明確要求房地產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業主在小區綠地、露臺平臺、屋頂等公共區域進行違法建設。
(二)強化聯動機制,解決部門“協同難”。違建治理涉及面廣、鏈條長,需要上下一體、部門協同,形成高效有力、無縫銜接的治理體系。首先,《實施辦法》要求建立高位協調機制,明確市、區兩級要完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綜合協調機制,研究協調解決治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其次,《實施辦法》對違法建設性質進行界定,明確為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建設行為,涉及土地管理、林業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管理等領域的違建行為,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領域的法律法規依法處置。最后,對違法建設的規劃核實、竣工驗收、不動產登記、證照辦理、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相關部門依法實施配合支持措施,加強信用管理和聯合懲戒,提高違法成本,切實解決事權交叉、協同不力的問題。
(三)完善支撐機制,解決違建“認定難”。根據國家、省、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安排,我市由城市管理部門行使城鄉規劃領域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權。專業清晰的認定意見和嚴格規范的工作程序是后續依法查處的重要支撐保障。《實施辦法》規范了資建部門認定和城管部門查處的工作流程,明確認定范圍包括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尚可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免于或者無需辦理工程規劃許可等情形,防止出現因性質認定不清、執法路徑不明、強制拆除無據導致涉訴涉訪矛盾糾紛。
(四)規范處置機制,解決執法“查處難”。針對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各種難題,《實施辦法》進行了系統的制度設計與規范。明確了分類處置的要求,對查處機關行政處罰、施工中違建處置、臨時違建處置等作出規定。同時,明確相應的程序規范,對查處程序、文書送達、查處職權、公示公開等作出規定。針對強制拆除風險管控問題,規定查處機關事先制定強制拆除預案,明確配合單位相關職責,采用合理適當的手段、方式,必要時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實施辦法》內容解讀
《實施辦法》由總則、職責分工、巡查防控、調查處置、附則構成,共5章31條。
(一)哪些情形屬于《實施辦法》規定的違法建設?
答:《實施辦法》第三條對此進行了清晰界定,即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2)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3)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4)其他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建(構)筑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時施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
《實施辦法》規定的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違法建設。涉及道路交通、水利管理、土地管理、林業管理、物業管理等方面的違法建設,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二)違法建設的查處機關和職責是什么?
答: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查,協調處理重大復雜違法建設案件。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違反鄉村建設規劃管理的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
(三)如何巡查防控違法建設?
答:《實施辦法》要求建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組成的違法建設巡查網絡,實行網格化管理。一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網格化巡查工作;二是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加強規劃和施工許可的巡查檢查和監督管理;三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法建設,并向查處機關報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廣告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在小區綠地、露臺平臺、屋頂等公共區域進行違法建設。
(四)如何調查處置違法建設?
答:《實施辦法》對違法建設的認定作出規定。對是否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書面征求同級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意見。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和技術核準,并對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是否應辦理工程規劃許可等問題作出書面定性意見。
《實施辦法》對違法建設的限期拆除作出規定。查處機關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發布限期拆除公告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由查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強制拆除。查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事先制定強制拆除預案,明確配合單位相關職責,采用合理適當的手段、方式,必要時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此外,《實施辦法》對處置措施、施工中違法建設處置、臨時違法建設處置、鄉村建設處置、查處程序、文書送達、查處職權、公示公開、信用管理等作出細化規定。
(五)將違法建設作為生產生活、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承擔哪些不利后果?
答:《實施辦法》要求查處機關及時將違法建設信息以及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1)對存在違法建設的建設項目,違法部分不得辦理規劃核實手續,不得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2)對違法建筑物,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以及交易、租賃備案等手續;(3)對利用違法建筑物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4)對違法建設工程或者利用違法建筑物從事生產經營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不得提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報裝、更新改造或者維修維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