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稱 | 黃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黃石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 文件類型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2 10:42:02 | 發布日期 | 2026-01-08 17:45:00 |
| 生效日期 | 2026-01-08 17:45:00 | 失效日期 | |
| 發文字號 | 黃政發〔2026〕2號 | 發文機關代字 | 黃政發 |
| 發文年份 | 2026 | 文件順序號 | 2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發文機關 | 黃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單位 | 黃石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出臺地區行政代碼 | 420200 | 文件出臺鄉鎮街道 | 無 |
| 文件來源 | 黃石市人民政府網站 | 題注 | 無 |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60202390944113113.pdf |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60202390943930423.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60202390943816455.ofd |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主題分類 | |
| 體裁分類 | 機構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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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陽新縣、各區人民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黃石新港(物流)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石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實施辦法(修訂)》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黃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黃石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實施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含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黃石新港園區)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四)其他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建(構)筑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時施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四條 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源頭防控、協作聯動、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黃石新港園區管委會,下同)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宣傳引導,提升社會公眾遵守城鄉規劃的法治意識。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法建設,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公布違法建設舉報網站、信箱、電話等,對舉報予以及時處理,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領導,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完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綜合協調機制,解決涉及多部門工作職責等重大問題,督促下屬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嚴格控制新增違法建設,對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進行動態監督管理,確保對違法建設及時發現、及時控制、及時拆除。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查,協調處理重大復雜違法建設案件。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違反鄉村建設規劃管理的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
以上負責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單位,統稱為違法建設查處機關。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加強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法建設認定和是否屬于可采取改正措施處理等情形,及時予以書面函復。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負責物業服務活動、房屋銷售、房屋租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監督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及實施單位履行違法建設治理協助義務,依法查處違反物業管理等規定擅自違法建設的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處置違法建設治理中發生的警情,依法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水利和湖泊、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文化旅游、國防動員、應急管理和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治理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提供規劃建設、房屋交易和租賃、市場主體登記、經營場所相關證照核發等案件線索和管理信息。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違法建設治理的信息化建設,綜合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等技術手段,提升違法建設治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巡查防控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組成的違法建設巡查網絡,實行網格化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網格化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違法建設。屬于城市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向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屬于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范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查處。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規劃和施工許可的巡查檢查和監督管理,發現未經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及時進行違法建設認定,并向查處機關移交有關違法建設線索。查處機關應當將線索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法建設,并向查處機關報告。
對已被查處的違法建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違法建設施工人員的施工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協助查處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廣告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在小區綠地、露臺平臺、屋頂等公共區域進行違法建設。
房地產經紀機構受托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查看建筑物權屬證書或者文件;無相應權屬證書或者文件的,不得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
第四章?調查處置
第十六條 對是否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書面征求同級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意見。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收到違法建設咨詢函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和技術核準,并對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是否應辦理工程規劃許可等問題作出書面定性意見。情況復雜的,可延長 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查處機關應當根據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的認定,對違法建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對正在施工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查處機關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法建設存在安全隱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隱患,排除危險。
第十九條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經過批準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由查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臨時建設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書面申請協助拆除。
第二十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查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一條 查處機關作出違法建設處理決定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查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查處機關應當采納。
查處機關作出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二條 對違法建設處理決定以及其他查處有關法律文書,查處機關應當依法送達當事人。
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當事人的,查處機關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查處機關網站和違法建設現場發布公告,要求限期處理,公告期限不少于 30日;公告期滿后,查處機關可以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查處機關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發布限期拆除公告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由查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強制拆除。
查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事先制定強制拆除預案,明確配合單位相關職責,采用合理適當的手段、方式,必要時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四條 查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可以調取、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就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提供必要資料,如實說明相關情況,為查處機關現場勘測、調查取證和查處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礙、阻撓。
第二十五條 查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二十六條 查處機關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信息以及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存在違法建設的建設項目,違法部分不得辦理規劃核實手續,不得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二)對違法建筑物,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以及交易、租賃備案等手續;
(三)對利用違法建筑物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四)對違法建設工程或者利用違法建筑物從事生產經營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不得提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報裝、更新改造或者維修維護服務。
第二十七條 查處機關應當將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錄入信用信息平臺,并納入違法建設當事人信用檔案。
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設計、施工、監理、物業服務、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經紀等單位開展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政府及其部門工作人員在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相關問題線索按程序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依紀處理。
第二十九條 大冶市、陽新縣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