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黃石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試行辦法》已經市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黃石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提升服務效能,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國市監食經〔2018〕213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黃石市“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黃政辦發〔2020〕5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審批機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審批,實施“先證后查”。
第三條 在黃石市范圍內申請下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在黃石市范圍內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實行食品生產告知承諾制許可的食品類別主要包含九大類:糧食加工品、餅干、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
(二)申請食品銷售經營許可。包含三種類型:
1.有實體門店的限銷售預包裝食品、保健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備案制管理);
2.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含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
3.在省內已開辦10家以上直營店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
(三)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小餐飲主要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等經營業態。
(四)申請變更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限生產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五)申請延續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限生產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符合條件的大型連鎖餐飲服務企業,其分支機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許可事項負責制作告知承諾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相應事項的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可結合實際制定完善。
告知承諾書包括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和申請人承諾書,經申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第五條 申請人可以選擇一般方式申請辦理食品生產經營相關許可,也可自主選擇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辦理食品生產經營相關許可。
第六條 若申請人申請的許可類別既含“告知承諾制”的食品類別,又含非“告知承諾制”的食品類別,申請人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先辦理告知承諾的食品相關許可證,再辦理非“告知承諾制”的食品擴項變更。
第七條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許可的,應當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還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書面承諾申請材料與實際一致,符合法定審批條件。
第八條 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愿意承擔因違法承諾而導致的損失及后果,且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部門當場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相應許可證。
第九條?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后,要誠信守諾,未達到審批條件前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條 行政許可部門與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建立審批與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審批與監管的有效銜接。
第十一條 食品相關監管責任部門應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告知承諾制的管理對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申請人承諾事項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食品生產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況。發現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許可條件的食品,并于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相關監管責任部門依法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通告行政審批部門執行。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現場監督檢查承諾制食品生產企業時,應核查試制食品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項目應涵蓋產品執行標準有關規定的檢驗項目。由生產者自行檢驗的檢驗報告,應核查其檢驗能力。
第十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現場核查人員庫(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庫、專業技術人員庫)。現場核查以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為主組成,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現場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原則上應由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參加首次承諾制企業現場檢查人員由食品相關監管責任部門負責指派,人員應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中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監管工作的在編人員,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業化檢查員和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長期聘用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
第十五條 食品相關監管責任部門負責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信息。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后,應當納入信用記錄。該申請人在兩年內再次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時,不得采取告知承諾制。相關行政處罰和失信信息記于食品生產經營者名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全市統一向申請人發放電子版許可證書,原則上不再發放紙質版許可證書。對于獲得電子證書的申請人,受理部門不再受理食品相關許可證書補辦申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