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年我市七部門聯合印發了《黃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較好推動了我市網約車行業發展,保障了出租客運市場的穩定。隨著網約車行業快速發展,“放管服”改革持續深入,加之《細則》實施6年以來,部分條款在行政許可、行業監管方面表現出一定局限性,需要進行修訂完善。
一、修訂背景
一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隨著《關于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等相繼出臺,原《細則》部分條款與優化營商環境要求不符,需要及時修訂。同時,根據交通運輸部推進網約車合規化相關要求,我市部分未取得合法資質網約車數量,與網約車從業人員規模不匹配,市民出行安全和服務無法有效保障。
二是與上位法規保持較好銜接的需要。作為《細則》的主要上位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22年完成修訂,原細則部分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限制了網約車行業發展。
三是適應網約車業態發展的需要。近年來,網約車業態快速發展,出現了依托互聯網技術整合出租汽車供需資源,為乘客與線上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交易撮合的聚合平臺公司。依據交通運輸部關于聚合平臺規范管理相關要求,新《細則》對此類平臺公司的監管作出了相應規定。同時,部分網約車假借順風車名義開展網絡預約服務,存在一定管理漏洞,需要對順風車進行相應界定。
二、《細則》修訂的主要依據
(一)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
(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
(三)《關于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臺規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23〕23號)
(四)《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
(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交運規〔2022〕1號)
(六)《關于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22〕6號)
三、修改主要內容
(一)主要內容概述
新修訂《細則》共計七章三十八條,分總則、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網約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七個部分。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至第四條),共4條,明確了制定實施細則的目的和適用范圍,定義了網約車經營服務相關內容,明確網約車經營的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共14條,明確了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經營許可審批程序以及退出經營標準。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三條),共10條,明確了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準入標準、相關證件的辦理程序。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共4條,明確了網約車、私人小合乘行為規范,規范平臺、駕駛員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共5條,明確了網約車市場監管措施,各部門監管職能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五條),共3條明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共3條,明確了細則效力等。???(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1.增加了《關于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臺規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23〕23號)、《關于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22〕6號)作為制定依據。
2.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修改的內容,作出相應調整。
3.優化網約車平臺準入門檻要求。
4.對車輛技術標準作出修改和更新。
5.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完善我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要求。
6.完善保障平臺、駕駛員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內容。
7.根據機構改革后部門名稱、職能等調整情況,適當調整相關表述。
8.完善細化私人小合乘相關表述。
9.修訂和完善了其他條款內容的一些相關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