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管理區,經濟開發區,縣政府各部門:
《陽新縣畜禽養殖場建設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陽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日
陽新縣畜禽養殖場建設管理辦法(暫行)
為規范畜禽養殖場的建設,減少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和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陽新縣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畜禽養殖和畜禽養殖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縣農業農村局、縣環保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和湖泊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鎮(區)按照職責分工,統籌做好畜禽養殖場(戶)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條 ?畜禽養殖場建設應符合文物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化旅游總體規劃、鎮(區)總體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畜禽養殖區域劃分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等相關規劃。
各鎮(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建設監管??h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 在限養區、適養區新建和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設計規模:生豬≥500頭<年出欄>、奶牛≥100頭<存欄>、肉?!?0頭<年出欄>、肉羊≥100頭<年出欄>、蛋禽≥5000只<年存籠>、肉禽≥10000只<年出籠>),嚴格按照以下流程執行:養殖場在建設之前,業主先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居民委員(社區)審查同意的,由村、居民委員(社區)向鎮(區)提交養殖場建場請示;各鎮(區)收到村、居民委員(社區)的養殖場建設請示后,及時向縣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并向縣環保局和縣農業農村局提交擬建養殖場布局圖、糞污處理工藝圖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土地勘測定界報告書及相關材料,由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和湖泊局、縣環保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等現場勘查,現場審查后,應在《陽新縣畜禽養殖場建設聯合審查意見》上簽署審查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經審查一致同意的,由各鎮(區)負責組織簽訂設施農用地協議并代收土地復墾保證金后,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同意后方可批準建設,并將相關批準資料送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縣農業農村局備案;經審查不同意的,書面說明理由。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各鎮(區)組織相關單位依法拆除,由相關部門實施處罰。
第五條 對畜禽養殖專業戶(設計規模:50頭≤生豬<500頭<年出欄>、5頭≤奶牛<100頭<存欄>、10頭≤肉牛<50頭<年出欄>、20頭≤肉羊<100頭<年出欄>、500只≤蛋禽<5000只<年存欄籠>、2000只≤肉禽<10000只<年出欄籠>)的建場審批參照規模養殖場(小區)的程序執行,由各鎮(區)組織鎮(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和湖泊、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門現場勘查,符合規劃的,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書面說明理由告知業主。未經批準,業主違規濫搭亂建的,由各鎮(區)組織相關單位依法拆除。
第六條 ?在限養區和適養區內改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根據養殖設計規模分別參照本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執行。
第七條 在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中,堅決遏制隨意變更建設內容或改變用地性質等現象發生,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生態公益林區、天然林保護區、森林與濕地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和各類自然保護區內選址建設養殖場。
第八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建成后,各鎮(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環保執法;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依法審查動物防疫條件,經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限期整改。
第九條 ?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專業戶的日常監管由各鎮(區)負責。
第十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