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陽新縣、各區人民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石市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12日
黃石市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辦法》《湖北省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各類市場主體提出投訴的發生在我市范圍內的損害營商環境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損害營商環境行為主要指各級機關或者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導致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對營商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協同高效處理企業、群眾投訴,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條 黃石市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處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市委網信辦負責全市營商環境網絡輿情的監測分析。市信訪局、市工商聯、市經信局、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等負責受理全市營商環境問題投訴(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各縣(市、區)、開發區·鐵山區,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做好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處理工作。
第二章 投訴受理
第五條 投訴人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反映訴求:
(一)電話投訴。撥打12345公共服務熱線或“雙千”服務熱線0714-6215615投訴。
(二)網上投訴。黃石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營商環境投訴平臺(www.huangshi.gov.cn)、黃石市市長信箱(http://www.huangshi.gov.cn/xhdjl/12345pt/)、湖北省非公有制企業投訴服務平臺(www.hbqytsfw.com.cn)網上在線投訴。
(三)信件投訴。通過郵寄信件方式向市營商辦進行投訴(郵寄地址:黃石市下陸區杭州東路1號市發改委)。
同一訴求多渠道重復投訴按一次投訴處理。
第六條 投訴人應當客觀、真實地反映問題,提供包括投訴人姓名、詳細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單位名義投訴的需加蓋公章),明確的投訴對象和投訴請求,具體的投訴事實、理由并附相關證據等必要的紙質或者電子版投訴材料。
第七條 不予受理的范圍。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市場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
(二)投訴事項、投訴對象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范圍的;
(三)投訴人就投訴事項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已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已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并被受理的;
(四)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申請仲裁或者仲裁機構已依法對投訴事項作出仲裁決定的;
(五)依法終結的行政復議、訴訟案件;
(六)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執行案件;
(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九)對已辦理終結的同一事項、以同一理由重復投訴的;
(十)法律法規已規定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的。
第八條 受理機構在收到投訴事項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屬于第七條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對于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投訴人需補正的相關材料。
第三章 投訴辦理
第九條 對已受理的投訴事項,受理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按照投訴內容、職責分工,轉交有關單位辦理(以下簡稱辦理單位)。對投訴事項涉及多個單位無法明確主體責任的,由受理機構指定一個牽頭單位負責辦理。
第十條 辦理單位自收到轉辦通知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回復受理機構;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復的,需書面報告受理機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辦理過程中需啟動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辦理時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事項終止辦理: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對象達成和解,撤回投訴的;
(二)投訴人就投訴事項申請仲裁、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
(三)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調查的;(四)投訴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經調查核實,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
投訴終止辦理后,辦理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受理機構。
第十二條 辦理單位辦理完投訴事項后,應出具書面投訴辦理報告。投訴辦理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訴人、投訴對象、投訴事由和訴求;
(二)調查核實情況;
(三)處理意見和理由。
第十三條 受理機構應當對投訴辦理報告進行必要核查,在收到投訴辦理報告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反饋投訴人,并聽取投訴人意見。投訴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且能夠提供新的證據和理由的,可發回辦理單位重新辦理,重新辦理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訴事項辦結:
(一)投訴人收到反饋結果并認可結果的;
(二)投訴人不認可辦理結果,但無法提供新的證據、理由或者提供的證據、理由不充分的;
(三)重新辦理后,辦理程序和結果依法合理,但投訴人仍不滿意的。
第四章 協調聯動
第十五條 市營商辦牽頭建立營商環境投訴處理聯絡機制,及時溝通共享投訴舉報工作信息,切實回應企業、群眾訴求。
第十六條 市營商辦牽頭建立營商環境投訴舉報會商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集中研究處理復雜疑難或涉及多部門難以協調解決的重大投訴舉報問題。受理機構每月10日前將上月復雜疑難或涉及多部門難以協調解決的重大訴求舉報問題報市營商辦匯總。
第十七條 市營商辦牽頭建立負面典型案例公開曝光機制,對查實的影響我市營商環境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
第十八條 市委網信辦、市信訪局、市工商聯、市經信局、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等部門每月5日前應當對上月監測或受理的營商環境問題進行匯總,形成問題辦理清單和問題分析報告報市營商辦。市營商辦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每月通報,并將通報結果納入營商環境考評范圍。
第五章 追責問責
第十九條 投訴受理機構、辦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認真處理投訴事項。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相關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相關督辦機關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有權機關依規作出問責決定;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被投訴對象應當積極配合調查核實工作,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遵從投訴處理意見,執行處理決定。對拒不執行,或者威脅、刁難、打擊報復投訴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查處,對相關責任人按其情節輕重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黃石市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